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监督体系,学校制定了《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成果的规定》,业经2019年12月1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19年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成果的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为满足新形势下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引导和促进有利于各学科发展的学术成果产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审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审核工作由各学院、学科负责。各学院、学科应严格审核硕士研究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术成果应是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指导教师是学术成果第一负责人,研究生所提交的学术成果应首先由其指导教师审查,并明确签署意见。学术成果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
第三条 SCI、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为原创的研究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EI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是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是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 ”);中文核心期刊以对应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主持编写)为准;在其他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刊物应有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不含增刊、会议集、收录集等刊物。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符合论文答辩要求,可参加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离校。若其未达到学院、学科制定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成果的要求,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超出规定的学习年限,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具体要求
第五条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成果具体要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学院、学科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各学院、学科制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学院、学科要求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认为可以替代学术论文的其它学术成果。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术成果中的署名次序。
3.其他相关要求。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0届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吉农大字〔2018〕301号)同时废止。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学科制定的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负责解释。